裝修時向物業報備過,就可佔用鄰居新房空調機位?法院判決:共有區域恢復原狀

極目新聞通訊員 王子薇 姚玲

近年來,因空調外機位改造、佔用引發的相鄰權糾紛日益增多裝修。裝修新房本是喜事,老陳卻遭遇煩心事——鄰居私自將兩家共用的空調外機放置處打通、封堵,用以擴充自家陽臺空間面積,導致老陳的機位縱深縮減一半,空調外機無法正常安裝,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近日,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排除妨害糾紛案裝修

老陳購買了位於張灣區某小區901房屋,鄰居老張購買了隔壁的902房屋裝修。開發商交付時預留的901室和902室的陽臺空調外機放置處系一個整體,該空調外機放置處呈上下結構,由901室使用上方平臺,902室使用下方平臺。

裝修時向物業報備過,就可佔用鄰居新房空調機位?法院判決:共有區域恢復原狀 裝修時向物業報備過,就可佔用鄰居新房空調機位?法院判決:共有區域恢復原狀

老張裝修902室房屋時,私自將該裝置平臺上下打通,將靠近其房屋一側的空間用牆向上封住,改變為左右結構的封閉空間裝修。老陳發現上述情況後,多次要求老張將空調機位恢復為開發商交付時的上下結構,鄰居老張一直置之不理,辯稱其裝修已履行合法報備手續,不屬於擅自改造。老陳多次與鄰居協商無果,遂以排除妨害糾紛將老張訴至法院。

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焦點在於老張對共有部分的改造行為是否妨害了老陳的合法權益裝修。涉案裝置平臺系開發商統一規劃、作為兩戶空調外機共用的配套設施,屬於業主共有部分。老陳對其中歸屬其使用的上方平臺享有合法使用權,老張在未經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平臺結構,導致老陳機位縱深減少一半,直接影響空調外機正常安裝,已構成對老陳合法權益的妨害。

關於老張提出的“履行報備手續”抗辯,法院認為,老張簽署的《裝修申請表》《商品房買賣合同》均明確約定不得改變、損壞或影響房屋建築結構及配套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裝修。裝修報備系物業公司對裝修行為的基本管理程式,不能替代相鄰權利人之間的協商同意。履行報備手續不等於取得合法改造權利,更不免除對鄰居合法權益的注意義務。最終判決老張將案涉區域恢復原狀。

法官表示,開發商預留的空調外機位,即便不在產權證上獨立登記,但交付時已明確的功能區劃對相鄰業主具有約束力,不得擅自改變裝修。不少業主認為,只要向物業履行了報備手續,裝修施工就是合法的。本案對此作出了明確回應:報備手續是物業公司對裝修行為的基本管理程式,不能替代相鄰權利人之間的協商同意,更不能成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法依據。業主在裝修中涉及共有部分改造的,應先行與相鄰業主溝通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行施工。若協商不成,應透過合法途徑解決,不得擅自施工。和諧的鄰里關係,需要每一位業主在行使權利時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共同維護。

(來源裝修: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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