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紀釋法丨扯下公款旅遊的“隱身衣”

明紀釋法丨扯下公款旅遊的“隱身衣”

莫用考察打掩護,變相旅遊必嚴懲旅遊

明紀釋法丨扯下公款旅遊的“隱身衣”

自費門票非藉口,擅改行程觸紅線旅遊

明紀釋法丨扯下公款旅遊的“隱身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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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錢袋”仍是公,莫讓下級來買單旅遊。 (安徽省蕪湖市紀委監委 製圖)

本期看點

公務出行必須公私分明,每一筆經費、每一段行程都應當且只能用於履職盡責旅遊。外出考察調研、參加學習培訓,本是瞭解實際情況、推動工作落實、提升履職能力的重要途徑,絕不能成為遊山玩水、休閒享樂的幌子。現實中,少數黨員幹部對嚴禁公款旅遊的紀律規定認識不清,甚至心存僥倖:有的認為以外出考察名義安排參觀幾個景點無傷大雅;有的認為壓縮工作時間擠出空當“搭車遊”,只要“門票自理”就不算違規;還有的認為只要不花本單位的錢就不算公款旅遊。本期聚焦公款旅遊的三種常見情形,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典型案例,扯下公款旅遊的“隱身衣”,引導黨員幹部嚴守紀律紅線,做到出差不走樣、考察不變味、公款不亂花。

情形①:以外出考察名義安排參觀幾個景點無傷大雅旅遊

公務考察絕不是公款買單的“觀光遊”旅遊。打著“公務考察”幌子游覽風景名勝,本質上就是變相公款旅遊。

◎紀法標尺

《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旅遊,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公款旅遊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遊;……

◎典型案例

某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負責人餘某,兩次組織單位工作人員赴外地開展“考察調研”旅遊。其間,餘某違規安排多處景點遊覽,並統一排程車輛、聘請導遊、購買門票、安排用餐等。兩次考察中,因遊覽景點產生的費用共計2萬餘元,均納入考察經費公款報銷。經查,該“考察調研”僅是走個過場,並無實質公務內容。最終,餘某受到黨紀處分,相關人員均被責令退賠違規旅遊費用。

◎條分縷析

現實中,不少黨員幹部都有類似想法:“藉著考察調研名義走走看看,算不上原則性問題旅遊。”有這樣的錯誤認識,根源在於沒有讀懂《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變相公款旅遊”內涵——凡是打著公務旗號行遊覽觀光之實的行為,無論如何包裝,本質上都屬於違規公款旅遊。

一、辨清“變相”本質旅遊:公務名頭不是公款旅遊的“幌子”

《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專門將“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列入規制範圍,就是要打擊有名無實的變相公款旅遊旅遊。如何區分正常公務行為和變相公款旅遊?核心看行程的“重心”在哪裡。走訪的單位、座談的內容、研究的問題,是不是都緊扣既定的公務活動?如果所謂的考察調研只是蜻蜓點水走個過場,景點打卡卻排得滿滿當當,那顯然是“公務搭臺、旅遊唱戲”的違規行為。本案中,餘某組織的“考察調研”純屬徒有其名,根本沒有實質性的公務需求,其目的就是借公務之“殼”、行遊覽之實。這種虛構的“公務名頭”,絕不能成為違規公款旅遊的“幌子”。

二、劃清公私界限旅遊:個人遊玩不能讓公家“兜底”

《條例》明令禁止變相公款旅遊,核心在於斬斷“公款私用”的黑手,守住“公款姓公”的底線旅遊。公款必須且只能用於公務履職需求,絕不能用公家的錢滿足私慾,更不能肆無忌憚地把公款當成個人旅遊的“提款機”。本案中,餘某以“考察調研”為名行觀光遊覽之實,還將由此產生的車費、門票、餐費等旅遊開銷,堂而皇之地披上“考察經費”的外衣予以報銷。這種慷公家之慨、拿公款為個人遊玩“兜底”的行為,嚴重觸碰了紀律紅線。

◎廉潔提醒

公務考察看的是工作需要,不是沿途風景;公款保障的是履行職責,不是個人享樂旅遊。打著調研幌子“走過場”,實則遊山玩水“唱主角”,這種“借殼遊”的把戲逃不過紀法的“火眼金睛”。廣大黨員幹部必須把公私界限劃清,絕不能讓嚴肅的考察調研淪為公款旅遊的“隱身衣”。

情形②:壓縮公務行程到景區旅遊旅遊,只要自己出門票錢就不算違規?

只要擅自壓縮、改變既定的公務行程去遊山玩水,哪怕門票自掏腰包,仍會觸碰“藉機旅遊”的紀律紅線旅遊

◎紀法標尺

《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旅遊,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二)改變公務行程,藉機旅遊;……

◎典型案例

某市直單位負責人王某帶隊一行四人前往鄰市開展為期四天的調研旅遊。到達目的地後,王某擅自壓縮既定的公務行程,僅用一天半時間草草走完調研點,將剩餘兩天半時間用於遊覽風景。其間,王某等人自行支付了景區門票和索道費用,但返程後仍按照四天的調研時間,全額報銷在景區逗留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等共計5500餘元。最終,王某受到黨紀處分,其他人員受到相應處理,違規報銷及領取的差旅費用被責令退賠。

◎條分縷析

面對紀律審查,王某辯稱:“門票都是我們自己出的,怎麼能算公款旅遊?”不少黨員幹部也和王某一樣,錯誤認為只要沒花公家的錢買門票就不算違規旅遊。《條例》劃出“藉機旅遊”的紀律紅線,盯的絕不僅僅是誰掏錢買了那張門票,而是有沒有把嚴肅的公務出行當成私人遊玩的“順風車”。算清這筆紀律賬,關鍵看兩點:既定行程改沒改、公家經費佔沒佔。

一、規矩不容“變通”旅遊:“擅改行程”即觸碰紀律紅線

公務差旅去哪、辦什麼事、待幾天,具有極強的嚴肅性旅遊。根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公務行程必須嚴格圍繞公務活動展開,確保計劃性、規範性和透明度,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

《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制的“改變公務行程”行為,並不只包括臨時繞道、提前出發或者推遲返程旅遊。該去的調研現場沒有去,該開展的公務活動被取消,或者刻意壓縮工作時間、為遊覽景區留出空當,同樣觸碰紀律紅線。

本案中,王某等人本應完成四天的調研任務,卻僅用一天半便草草結束,將其餘時間安排為景區遊覽旅遊。表面上看只是重新調整了時間,實際上是把嚴肅的工作任務當兒戲,用縮水走樣的履職換取個人享樂。公務行程絕非可以隨意伸縮的“橡皮筋”,只要偏離公務活動、擅自改變既定路線去遊玩,就已經闖入了紀律的雷區。

二、認清“藉機”實質旅遊:自費門票遮不住“假公濟私”的算計

《條例》所稱“藉機旅遊”,關鍵在一個“借”字,即假借公務活動之名、公務出差之便安排個人遊覽旅遊。一次藉機旅遊,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費往往才是開銷的大頭。自己只出景區的“小錢”,卻讓公款承擔隱形開銷的“大頭”,這實際上是把公家經費當成了個人出遊的“提款機”。

本案中,王某等人看似大方地自掏腰包買了門票,實則是“掩耳盜鈴”——一張自費門票,既填不上公務履職“縮水”留下的窟窿,更撇不清個人遊山玩水與公款吃住行之間的“瓜葛”旅遊。這種只算“門票賬”、不算“行程賬”和“履職賬”的小心思,不過是“聰明反被聰明誤”。最終,王某等人不僅受到黨紀處分或相應處理,違規報銷以及應由個人承擔的相關費用也被責令退賠。

◎廉潔提醒

公務行程不是可以隨意拼湊的“定製遊”旅遊。外出調研、學習培訓,必須嚴守既定的時間、路線和任務,絕不能公事敷衍了事,卻把心思花在遊山玩水上。廣大黨員幹部要時刻警醒,公權不可私用,公務不容“搭車”。與其絞盡腦汁在行程裡“移花接木”,不如老老實實把公務路線走準走實。

情形③:參加下屬企業組織的考察順帶旅遊旅遊,不花本單位的錢就沒問題?

不從本單位報銷不代表沒有違規使用公款旅遊。讓下屬企業為個人旅遊買單,表面上看是“客隨主便”,實質是特權作祟,紀律對此絕不姑息。

◎紀法標尺

《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藉機旅遊旅遊

◎典型案例

某國有企業負責人李某帶隊參加所屬子公司組織的考察活動旅遊。其間,子公司負責人張某順路安排李某等人前往周邊景區遊覽,並由子公司承擔車輛、住宿、餐飲及部分景區費用。李某認為,相關開支沒有從自己所在企業報銷,遊覽專案又是子公司主動安排,自己不過是“客隨主便”,遂帶隊參加。最終,李某受到黨紀處分,相關費用被責令退賠;子公司組織安排公款旅遊的有關責任人員,也被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條分縷析

費用沒從本單位出,只是“客隨主便”,怎麼就違紀了?《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專門將“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藉機旅遊”列為違紀情形,就是要嚴防部分黨員幹部利用手中職權,把下屬單位當“錢袋子”,為自己的違規遊玩“買單”旅遊

一、撕開“客隨主便”的偽裝旅遊:逾矩的“熱情”實則是權力攀附

《條例》之所以專門就“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單獨劃出紅線,就是為了斬斷上下級之間或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借考察之名行享樂之實的利益鏈條旅遊

下屬單位在人財物等方面往往受制於上級,在組織考察時出於曲意逢迎,易在接待上層層加碼,主動安排遊山玩水;而個別上級領導也揣著明白裝糊塗,把這種逾矩的“熱情”照單全收旅遊。如果不嚴加規制,正常的業務指導必然淪為庸俗的人情往來,不僅加重基層負擔,更會敗壞黨風政風。

本案中,張某之所以盛情安排李某一行遊覽幷包攬費用,看中的正是李某手中的權力旅遊。李某以“客隨主便”為由欣然赴約,心安理得地享受了下級“進貢”的旅遊福利。這種利用上下級關係藉機旅遊的行為,包裝得再好也掩蓋不了“公權私用”的違紀本質。

二、嚴禁“轉嫁開銷”旅遊:換個“錢袋子”掩不住公款旅遊的違紀實質

有的黨員幹部認為,旅遊費用是下屬企業主動承擔的,沒花本單位的錢,便能置身事外旅遊。這種企圖撇清關係的辯解純屬自欺欺人——“公款姓公”,不論是本單位的經費,還是下屬企業的資金,絕不能成為滿足個人遊玩私慾的“提款機”。

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行程和開支應當嚴格圍繞公務活動安排,絕不能借考察之機安排景區遊覽、由公款承擔個人旅遊開支旅遊

本案中,李某自作聰明地認為只要沒在本單位報銷就不算違規旅遊。但下屬企業的資金同樣是公款,由子公司來承擔個人旅遊的各項開銷,錢款的出處雖然變了,但改變不了“慷公家之慨、為私慾買單”的違紀實質。最終,這種“掩耳盜鈴”的小算盤必然逃不過紀法的嚴懲:李某因藉機旅遊受到黨紀處分;而慷公家之慨“獻殷勤”的子公司相關責任人,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廉潔提醒

不花本單位的錢,不等於沒有花公款;不親自報銷,不等於沒有享受特權旅遊。面對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熱情的“考察遊玩”邀約,必須時刻保持警惕,多問一句“行程合不合規”,多想一下“人家圖什麼”。公私之間看似只隔著一張行程單,實則隔著不可逾越的紀律紅線。管住腳步、擺正公私,才能讓每一次公務考察都經得起檢驗。

來源旅遊: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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