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出生於2004年的被告陳某因犯非法拘禁罪、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收藏。因其此前已因犯強迫賣淫罪、搶劫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在服刑,法院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判決書顯示,2020年7月,時年16歲的陳某,因瑣事夥同他人將被害人某甲拘禁於賓館內超四十餘小時,期間多次實施毆打、辱罵,並逼迫其向家人索要錢財收藏。經鑑定,被害人構成輕微傷。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分別構成非法拘禁罪與搶劫罪。考慮到陳某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且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系在服刑期間發現漏罪,依法進行數罪併罰。
年齡不是“護身符”收藏,切勿以身試法!
來源收藏:大河報
編輯收藏:向日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