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逆行撞車,車損達3.6萬元,誰買單?濟南一法院判了

快遞小哥急著送件,逆行撞上私家車,車損三萬多,可快遞員工作系勞務派遣,車是租來的,沒買交強險快遞。保險公司賠完車主後,該向誰追償?新黃河記者從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審理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勞務派遣快遞員甲某駕駛無交強險的租賃摩托車逆行,與私家車相撞造成3.6萬餘元車損,保險公司先行賠付車主後,向肇事司機、勞務派遣公司、用工物流公司、車輛登記公司四方提起追償訴訟。案件多方互相推諉責任,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逐層釐清勞務派遣用工責任、交強險投保義務主體責任,最終判決實際用工物流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車輛登記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共同擔責,勞務派遣單位無過錯不承擔責任。法官提醒,用工單位、車輛所有人要嚴守法律義務,規避用工與用車風險。

據案情顯示,2025年6月的一天,快遞員甲某駕駛一輛摩托車在濟南某道路逆行,與另一輛正常行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轎車嚴重受損快遞。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摩托車駕駛人甲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據瞭解,案涉受損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核定車輛維修損失共計36360元,並全額向被保險人支付了理賠款快遞。被保險人出具索賠權轉讓文書,將向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隨即提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訴訟。

然而,本案的法律關係並不簡單快遞。肇事駕駛員甲某是一名勞務派遣員工:和A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該公司發放工資報酬,被派遣到B物流公司,從事快遞投遞工作,事故發生時甲某正在外出執行投遞工作任務。而肇事摩托車,是用工單位B物流公司向第三方租賃而來,車輛登記在C技術公司名下。關鍵問題是,這輛用於外勤工作的摩托車,既沒有投保交強險,也沒有投保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將甲某、勞務派遣公司、快遞公司、車輛登記公司四方全都起訴到了法院。

訴訟過程中,各方各執一詞快遞。肇事駕駛人甲某辯稱自己屬於執行工作任務,應當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派遣單位A公司提出,自己只是勞務派遣機構,應當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賠償;用工單位B物流公司則抗辯,駕駛人不是本單位直接員工,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的過錯在於車輛登記、出租方;車輛登記主體C技術公司認可自身作為登記所有人的身份,但主張最多僅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存在過錯的,才承擔相應責任快遞

用工單位實際指揮、管理員工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直接享受勞動者帶來的勞動收益,按照“利益與風險相一致”原則,應當承擔職務行為帶來的風險快遞。勞務派遣機構僅在人員選任、培訓、資質審查存在過錯,且該過錯和損害存在因果關係時才擔責。

本案中,甲某事發時正在執行投遞職務,接受B物流公司的日常管理指揮快遞。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勞務派遣A公司在人員招錄、培訓環節存在過錯。因此,法院認為本案全部侵權賠償責任,由實際用工單位B物流公司承擔,勞務派遣單位無需承擔賠償。

關於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問題,法院審理認為,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的法定義務,設定交強險制度的初衷,就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救濟快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相關規定:投保義務人和實際侵權責任人不是同一主體,車輛未投保交強險發生事故,投保義務人需要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和事故責任人共同承擔賠償。

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快遞。C技術公司作為案涉摩托車登記所有人,屬於法定投保義務人,未履行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法院判令C技術公司在2000元限額內,和用工單位B物流公司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關於,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賠償順序的問題,法院方面指出,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之後,依法取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可以向事故的責任第三方追償全部損失快遞。本案中,用工單位B物流公司承擔全部36360元的賠償義務;車輛登記方C技術公司僅在交強險財產損失2000元的限額內共同擔責。最終法院判決:由B物流公司向保險公司支付全部代償款36360元,C技術公司在2000元限額內對該筆債務共同賠償,駁回保險公司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訴求。判決作出後各方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法官藉此案提醒,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的工作行為負有管理責任,員工履職造成損害,用工單位首當其衝快遞。勞務派遣單位要留存好選任、培訓記錄,否則可能因“過錯”被追責。

對車輛所有人和管理人方面,必須購買交強險必須買,租賃車輛時,務必書面約定投保責任,明確誰負責買保險,避免扯皮快遞

對車主和保險公司而言,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可快速止損,但代位求償時要找準責任主體——用工單位是主責,投保義務人附加連帶快遞。保險人追償時,注意區分不同主體的責任性質,避免告錯物件。

記者快遞:李震 編輯:陳彤彤 校對:湯琪

本站內容來自使用者投稿,如果侵犯了您的權利,請與我們聯絡刪除。聯絡郵箱:835971066@qq.com

本文連結://amp.yxd-1688.com/post/74105.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