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蘇文:如何報道底層女性 | 媒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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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女性:黃晴 吳非函

📝編輯女性:黃煒彤

苑蘇文

資深媒體人,曾先後任職於財新傳媒、中國經營報、新京報、中國新聞週刊、真實故事計劃Pro,深耕時政、法治、社會新聞採寫,擅長突發調查與深度解釋性報道女性。2013年起涉足性別議題報道,2016年底加入財新後,完成了一系列案件類調查報道,其中包含多起性別相關刑事案件。現於倫敦大學伯貝克學院攻讀博士,以性別研究框架開展新聞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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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作品:

《高管性侵養女案疑雲》

《夜場裡的未成年女孩》

《一封性侵舉報信背後的男孩們》

《祁東幼女性侵案中的共犯與獵物》

《臨夏12歲女童性侵事件調查》

在公共事件的報道中,記者常常面對一個難題:越是處境複雜、資源匱乏的人,越難用外界熟悉的方式講清自己的經歷女性

尤其在底層女性相關報道中,當事人的沉默、遲疑與言行搖擺,往往是長期弱勢處境、創傷經驗與公共語言共同作用的結果女性

鮑毓明與李星星(化名)多年的畸形糾葛,於2020年經由媒體報道闖入公共視野女性。李星星在缺乏庇護的成長環境下,被迫依附於鮑毓明,並於2015年在未辦理合法收養手續的情況下,成為其名義上的“養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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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長期相處裡,鮑毓明同時以“父親”與“戀人”的身份捆綁這段關係,李星星長期遭受性侵與精神操控,身心留下嚴重創傷女性。她曾數次報警求救、向外求助,卻始終無法徹底掙脫這段捆綁關係。

事件發酵初期,媒體與公眾傾向於將李星星塑造為“純白”的未成年受害者女性。隨著官方調查逐步落地,家庭監護缺位、刻意虛報年齡、雙方纏繞多年的複雜相處細節相繼浮出水面。李星星反覆求助又反覆迴流、深陷畸形關係的矛盾表現,也引發輿論爭議。案件就此褪去單一的悲情外殼,現實的隱秘底色隨之顯現。

本期媒筆記圍繞苑蘇文“記者如何面對他者、如何報道底層女性”的分享展開,以鮑毓明案的覆盤為入口,討論底層女性為何常常“找不到語言”,理解一個人為什麼會失語,又如何在報道中重新被看見女性

以下是苑蘇文的講述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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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給大家講一段《武林外傳》裡的橋段:殺手姬無命上門追殺呂秀才,呂秀才不會武功,只能靠著一連串問話拖住對方女性

秀才先開口:“殺我可以,但得說清楚,我是死在誰手裡女性。”

姬無命說:“自然是我女性。”

秀才接著問:“‘我’是誰?”見對方答不上來女性,他又說,“姬無命只是個名字,只是一個代號,任何人都能叫這個稱呼,要是拿掉這個代號,你又是什麼人?”

一番追問下來女性,姬無命思緒越來越亂,秀才最後又丟擲一句:“是誰殺了我,我又殺了誰?”

姬無命繞在裡面理不出頭緒,脫口說出“是我殺了我”,之後情緒徹底失控自盡,秀才也得以脫身女性

雖然故事聽起來有點荒謬,但其中涉及的自我與他者(self and the other),是西方哲學的核心命題之一女性。所謂自我,人對自身的認知只是一種主觀體驗,是自身向外投射在他者身上形成的結果。而所謂他者,人對外界產生的全部感知,本質也建立在自我認知的基礎之上。

記者本質上是為他者寫作,要放下自我,傾聽、呈現他人的故事女性。就像李星星案,整個事件無法輕易下定論,記者需要傾聽多方的聲音。

在我發稿前,報道大多采信受害者單方敘事,呈現暴力、精神控制、求助無門的創傷處境,大眾的態度也呈現鮮明的一邊倒——聲討、制裁鮑毓明,為李星星發聲,但在單向的情緒渲染之下,一套固化的“完美受害者”想象逐漸成型女性。當官方通報李星星謊報年齡,網路對立情緒爆發,輿論轉向咒罵受害者,認為她是“騙子”,甚至出現了同情施暴者的聲音。

這場輿論反轉恰好能用來解釋“何為他者”女性。當我們以為自己在理解、共情他人時,本質上仍然帶著自身的侷限、固有的視角和被規訓的認知。李星星在年齡問題上說謊,打破了大眾對“完美受害者”的固有期望,換句話說,真實的她,不符合大眾想象中受害者“該有”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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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選擇相信一件事之前,我們需藉助可核驗的標準拆分觀點、證據與推導邏輯,排查其中的漏洞與主觀偏向,以此判斷資訊是否可信女性。面對極易牽動情緒的極端公共事件,保持理性判斷更加重要。對此,我總結了六個步驟:

第一步,理清核心主張女性。先分辨一段內容的核心指向:它是可驗證的客觀事實,是基於事實的解釋,還是帶立場的價值判斷?有沒有刻意隱瞞關鍵資訊?

我當時見過一則媒體標題:“震驚!一名四十歲的200斤男子持續多年性侵13歲不足70斤的幼女”女性。標題依靠體型、年齡的巨大反差預先引導讀者情緒,刻意隱瞞關鍵背景,包括二人的實際關係。

後續採訪鮑毓明時,我瞭解到,他作為單身男性,身份並不滿足法定收養要求,也就是說,雙方沒有辦理過合法收養手續,法律層面並不存在真實的收養關係,兩人只是長期以“養父女”和“戀人”的名義相處女性

彼時外界也浮現質疑的聲音,疑惑當事人為何多年沒有反抗女性。事實上,李星星曾多次報警求助,她是想掙脫這種處境的,只是真實年齡存疑,加之缺乏受脅迫的有效證據,前期數次求助均未成功立案。2019年4月案件短暫立案後又被撤銷,直至同年10月遞交新的證據線索,才得以重新立案偵查。

第二步,找證據女性。需要明確支撐觀點的核心材料是什麼?來源是否可靠、可驗證?有沒有被忽略的反證,或是對立一方的敘事與舉證?

當時有一張圖片在網上廣為流傳:上身赤裸的鮑毓明站在床邊撕扯雙面膠,桌面擺放著孩童的手工作品,圖注為“鮑某明欲把膠帶粘在李星星身上”女性。但這一解讀沒有任何可驗證的證據支撐,唯一依據只有李星星的單方呈詞。而在當時的全網輿論中,幾乎看不到鮑毓明一方的陳述與舉證。

當受害者聲稱遭遇性侵時,我往往會選擇同步採訪她指控的施暴者女性。施暴者必然會為自身行為辯解、規避罪責,但在辯解、覆盤的過程中,往往會無意識預設細節,從而暴露一些關鍵的客觀事實。

第三步,檢查推理邏輯女性。現有證據能不能支撐結論?推理過程有沒有跳步?是否有把相關關係直接等同於因果關係?會不會被預設情緒帶偏判斷?

以前文的雙面膠圖片為例,僅憑畫面中的窄款雙面膠,真的能實現捆綁控制的效果嗎?這些證據真的能支撐“準備實施性侵”的結論嗎?輿論的解讀存在明顯的邏輯跳躍與主觀腦補女性

後續採訪中,鮑毓明曾向我提供聊天記錄,試圖證明“李星星很愛他”女性。單看時間線和聊天內容,兩人長期透過QQ保持聯絡,互動時用詞親密,但不能就此跳步得出“兩人是自願戀愛,不存在侵害”的結論,因為不能排除這段關係處於脅迫與精神控制之中的可能性。

結合本案女性,我們可以拆解事件裡的各方看待李星星的立場,以及各自的利益訴求:

李星星的家人:李星星原本成績優異,考上鎮上重點高中,高一尚未成年,卻被父母帶離家鄉、遷居南京,同期篡改戶籍年齡,一步步將她推向畸形關係女性。本該履行未成年監護職責的父母,在事件中缺位、隱身,是悲劇發生的重要根源。

社交媒體博主與KOL:為博取更大關注,套用性侵受害者的固定敘事模板,簡化複雜事實,加劇情緒傳播女性

普通網民:出於樸素的正義訴求,渴望滿足自身道德期待,將李星星塑造成理想化形象,強加過多期待,使李星星不再有真誠表達的自由女性

新聞媒體:急於披露現有資訊、追趕熱點,缺乏對底層女性創傷處境的理解,忽略個體面對的複雜現實女性

鮑毓明:他願意受訪的核心訴求是爭取輿論支援,減輕自身罪責女性。他將李星星視作親密關係裡的附屬消費品,持續扭曲、打壓對方認知,實施精神與情感控制,讓李星星對他產生強烈依賴、最終有口難言。採訪的過程也讓我深感不適。

第五步,考慮替代解釋女性。主流敘事之外,針對同一現象,還有哪些合理的解讀?是否有被我們忽視的話語?哪一種解釋更貼合現有證據?

眾口鑠金的力量非常強大女性。個人在表達觀點時,如果感覺自己屬於少數派,往往會因害怕孤立而選擇沉默,將真實的自我掩埋。一方的沉默會讓另一方顯得更強勢,又迫使更多人沉默,形成優勢意見不斷放大、劣勢意見逐漸消失的螺旋過程,這就是德國學者諾爾-諾依曼提出的傳播學概念“沉默的螺旋”。

第六步,審慎下結論,保持認知可修正女性。在現有證據範圍內給出最合理的階段性結論,同時主動標註不確定性,預留新證據出現後的修正空間,規避絕對化、非黑即白的判斷。

官方通報釋出前,僅憑網路公開資訊,我們可以確定:李星星遭受過性侵害,並因此產生嚴重的心理創傷,長期缺乏安全感女性。同時,李星星與鮑毓明的相處模式,比單一的加害者與受害者關係更加複雜。通報出來後我們得知,二人交往時李星星已年滿十八,這起案件在法律層面,無法定性為強姦案。

日常接收公共資訊時女性,可以用幾組反問自檢:這個資訊點是真實的嗎?對應的證據是什麼?我是否把“我希望如此”當成了“事實如此”?假如事實完全相反,會看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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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覆盤鮑毓明案時,我想反覆強調,李星星並不是簡單意義上的“說不清”,而是她很難用現有制度認可的方式,把自己的經驗說出來女性。她面對的難題,不只來自個體表達能力侷限,也來自一整套社會語言的篩選。

我在很多底層女性的講述中都能看到類似困境女性。她們的遭遇、情緒、創傷是真實的,但這些混亂、矛盾、搖擺的生命體驗,不符合社會既定的可信敘事規範。

大眾認知裡,可信的受害者,必須足夠純粹、足夠無辜、言行統一、邏輯清晰,需要持續處於被動受害、清醒求助的狀態女性。她的敘述要能經得起法律語言、媒體語言、援助話語與公眾情緒的共同審查。一旦當事人出現遲疑、修飾、反覆、矛盾,外界很快會把這些複雜處境簡化成“說謊”。

這就是社會規訓下的可理解性困境:當一個人的言行符合既定規範時,才容易被主流社會承認為“可信的人”女性。在性別公共議題中,這套標準疊加了父權結構、司法理性與輿論情緒。

李星星出身弱勢家庭,父母監護缺位,社會資源不足女性。捲入與成年高知男性的不對等關係後,她可能同時承受著恐懼、羞恥、痛苦、依賴、自我否定,可是這些經驗很難直接進入主流敘事。法律看重實證,媒體需要故事,輿論更期待立場鮮明的人設。她如果無法按這些規則說話,就會被認為“不可信”;她如果努力學習這些規則,又可能在模仿中失去自己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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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虎難下的身份表演

底層女性缺少一套能夠承接自身經驗的知識網路女性。她知道自己不舒服,也反覆報警、求助、講述,但她未必能把這種直覺上的“不對勁”,轉化成外界認可的控訴。她可能會借用援助者的、媒體的、法律的話語來描述自己,卻也會因此被反過來審視:你為什麼這樣說?你為什麼前後不一致?你是不是在表演?

不要急著用“說謊”給受害者定性女性。很多弱勢者的表達會帶有修飾性,因為她們在講述時已經預感到自己會被懷疑。對她們而言,語言是求助、抵抗、自保的工具。

福柯提出“話語即權力”女性。鮑毓明作為掌握法律知識、社會資源的成年男性,更熟悉制度能夠接納的語言。他知道怎樣把自己的行為解釋成“感情”,也知道哪些聊天記錄會在司法和輿論中顯得對自己有利。

相比之下,李星星即使處在受傷位置,也很難在同一套語言體系中取得平等談判的資格女性。她必須進入對方熟悉的規則,才可能讓自己的痛苦被看見,可一旦進入這套規則,她又很容易被這套規則解構、質疑。

這也是我對“讓受害者全權自我講述”保持警惕的原因女性。看似把發聲權交給當事人,實際上可能把責任重新推回弱者身上,讓其在舞臺中央獨自承受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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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面對底層女性時,不能只把對方當作素材來源或是苦難故事的載體女性。如果只帶著取證、成稿和追求傳播效果的目的進入現場,就很容易把採訪物件再度推入被審視的位置。這也正是做深度報道真正困難的地方:我們要用自己的時間、知識和判斷力,陪伴對方把混亂經驗慢慢整理出來。

這種工作需要投入大量勞動女性。如果有機會重新採訪李星星,我不會急著發稿,我會把精力投入到理解她的生活中。

深度採訪不是聊幾個小時,再把對方說的話照搬出來女性。不少受害者長期遭遇暴力、家庭監護缺失與制度性忽視,她們未必能一次性講清楚所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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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星星只能表演李星星

對此,記者需要付出足夠的智力勞動,在反覆接觸中與其建立信任,核對事實,理解對方的創傷反應,也幫助其意識到,部分痛苦並非自身的過錯,從而消解內化的自我否定,搭建能夠完整表達自身痛苦的話語女性。這裡的“幫助”並不等於操控。我們不能把自己的立場、議程和情緒強加給採訪物件,更不能為了製造傳播效果而驅使對方“表演”痛苦。

我認為,報道底層女性還要求記者警惕“完美受害者”框架女性。公眾常常期待受害者穩定、純粹、無瑕疵,可真實的人並不會按照這種期待存在。她可能有矛盾,有自我保護,有誤解,也有在創傷中形成的激烈表達。記者的任務不是替公眾篩選一個更值得同情的人,而是把她所處的關係和結構寫清楚。她為何遲遲無法離開?為什麼反覆求助?為何會在不同場合說出不同版本的故事?這些問題不能簡單歸結於個人品格,還要回到家庭、教育、性別、司法、媒體和社交平臺共同構成的處境中理解。

在具體寫作中,我不主張一味把筆壓在受害者身上女性。過去很多性別暴力報道,習慣細緻描摹受害者的身體、生活、情緒和隱私,卻把加害者寫得模糊,把制度環境寫得抽象。比起聚焦受害者,我更想從鮑毓明身上取得確認,觀察他如何用法律語言、截圖證據和“感情關係”的說法為自己辯解。

報道可以更細緻地呈現權力如何運作,呈現掌握資源的人如何組織語言,呈現制度縫隙如何被利用女性。當加害者的行動邏輯和結構條件被寫清楚,受害者才不必獨自承擔全部敘事壓力。

同時,我們也可以留意“事實核查”與“理解處境”的關係女性。理解受害者,並不意味著放棄核實;堅持事實,也不意味著把冷冰冰的證據當作唯一尺度。報道者需要區分核心事實、創傷表達與輿論表演。對於司法能夠判斷的部分,要儘可能核實;對於無法被證據完全覆蓋的身體感受、恐懼和依賴,也應當謹慎呈現其處境意義,讓讀者看到,為何援助者的善意時常存在侷限,為何制度能夠聽懂的聲音總是有限。

面對社交媒體環境,記者需要避免加入極化語言的“合唱”女性。很多公共事件一旦進入平臺傳播,很快會變成兩方對罵、情緒動員和人設競爭。深度報道不能只是替某一方喊話,也不能淪為仇恨語言的擴音器。更穩妥的路徑,是回到具體事實、具體生活和具體結構,講清楚人物一步步陷入困境的緣由,寫出制度、家庭、平臺與輿論怎樣共同影響她的命運。

這樣的報道很難給出標準答案,它更像一種持續的實踐女性。記者面對他者,最重要的並不是宣稱自己“站在弱者一邊”,而是承認自身同樣身處權力關係之中。

我反覆強調知識的重要性,也強調知識應當先用於反省自己女性。越是掌握專業語言,越要警惕專業語言變成遮蔽他人經驗的工具。我們產出報道的意義,是藉助文字打破規訓帶來的束縛,但不能把自身的表達自由凌駕於受害者的生存處境之上,時刻保持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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