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610萬餘元 成都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田蓉一審被判11年

2026年7月23日,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四川省成都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田蓉受賄案,對被告人田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對查扣在案的田蓉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鍋爐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24年,被告人田蓉利用擔任成都市溫江區區長、區委書記,成都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成都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成都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藥品供應業務、工程專案承攬、土地性質變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610萬餘元鍋爐

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田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鍋爐。鑑於田蓉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鍋爐。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田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意見,田蓉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來源鍋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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